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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指导艺术实践活动工作量计算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9-30 点击数: 100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指导学生艺术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我校艺术实践活动的开展,现就教师指导学生艺术实践活动工作量计算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教师指导学生艺术实践活动工作量是指教师在课外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艺术比赛、艺术展演等活动的工作量。团委学生艺术活动指导办公室专职人员指导学生艺术实践活动不计指导工作量。

 

二、学生艺术社团指导工作量

1.学生艺术社团是指在我院注册成立的、挂靠在我院团委指导的学生艺术社团,包括蠡溪书画协会、民乐协会、吉他协会、大学生艺术团等。
2.一个学生社团一般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每个指导老师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指导工作。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按一学期40个课时工作量计算。

 

三、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指导工作量

1.指导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天1小时之内按照1个课时计算,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按2课时计算, 2小时以上均按3课时计算,每项指导活动省级不超过16课时、市级不超过12课时、院级不超过8课时。
2.需申报工作量的活动项目,应提供带署名的节目单、或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学生艺术比赛指导工作量

1.指导的学生获奖、并由学校颁发相应奖金的艺术比赛指导教师,不再获得指导艺术比赛工作量。
2.开设指导相关比赛课程的教师不再单独获得指导比赛工作量,按课堂教学工作量办法计算。
3.指导的学生参加艺术比赛未达学校奖励标准,未获学校颁发奖金的教师,获得指导艺术比赛工作量。指导学生每天1小时之内按照1个课时计算,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按2课时计算, 2小时以上均按3课时计算,每项指导活动省级不超过20课时、市级不超过16课时、院级不超过12课时。

 

五、艺术实践活动指导工作量认定

    教师指导学生艺术实践活动工作量,每学期结束后与课堂教学工作量一起填写,采用教师个人自主申报、教研室确认、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的方式。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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